武新规〔2017〕13号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片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
管 理 委 员 会 武汉片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9月14日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放宽企业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
为统一规范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工作,根据《武汉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以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意见》,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一、企业办理集中登记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的要求
(一)对提供集中登记地的要求
1.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招商工作的部门或园区办,负责提供住所登记材料,并由专人登记,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管理。
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应向登记部门提交营业执照和执业资格证书进行备案。
以上从事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集中登记企业并协助集中登记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托管服务企业终止从事托管业务的,应当通知并协助集中登记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在集中登记企业住所变更登记全部办理完成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后,方可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3.东湖高新区或区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等,应向登记部门提交批准文件进行备案。
4.高等院校将自有办公用房提供给大学生创业作为企业集中登记地使用的,其办公用房的详细地址应向登记部门进行备案。
(二)集中登记企业的登记
1.申请集中登记企业在办理登记时,凭提供住所托管服务企业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和营业执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登记部门在集中登记企业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后加注“(集中登记)”字样。
集中登记企业与托管服务企业解除托管关系,应当在解除托管关系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没有按时办理的,应由提供住所托管服务企业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纳入经营异常名录。
2.入驻商务秘书企业的企业登记按照《武汉市商务秘书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商务秘书企业登记管理的补充规定》的要求办理;入驻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登记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3.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在东湖高新区或区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内,并按照工位号进行集中登记的企业,应向登记部门提交运营方营业执照和租赁合同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大学生将其学校的自有办公用房作为创业的企业住所
(经营场所)使用的,应向登记部门提交学校或授权的部门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二、自贸区范围内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实行信息申报登记的要求
(一)实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登记的,园区内房屋产权归属方及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的运营方应事先到登记机关报备房屋归属的有关信息,包括房屋产权证明、场地使用证明等。
商业楼宇内房屋和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必须取得房屋产权证明,其信息由登记部门在办理登记时向不动产主管部门进行抽查核实。
登记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企业申报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是虚假的,应驳回申请;已登记的企业发现申报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是虚假的,停止办理该企业的任何登记,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对外进行公示,有关线索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二)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附件1)作为其场地使用证明,申报的信息应包括:
1.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2.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及邮政编码;
3.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取得方式;
4.房屋的规划用途;
5.其他有关情况说明。
(三)企业办理其他行政许可或行政确认、行政备案等其他事项时,其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三、关于简化手续登记的要求
(一)园区办出具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内容必须包括房屋产权归属方、详细地址、规划用途等内容(附件3),申请人凭场地使用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登记。
(二)街道办出具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内容必须包括房屋产权归属方、详细地址、规划用途等内容(附件4),申请人凭场地使用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登记。
(三)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等批准成立的文件中,如无明确运营方、运营地址、产业方向的,还需提交报批准部门备案的相关材料。
(四)将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的,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和负责拆迁的部门应分别在场地使用证明(附件5)上签署意见。申请人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向登记部门书面承诺该执照不作为拆迁经营性补偿依据;登记部门应在经营范围中载明“本营业执照仅作为生产经营所用,不作为以后拆迁经营性补偿依据”。
(五)因历史原因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的,由规划部门出具场地使用证明,证明需载明“该房屋所在的建筑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条件”。
四、关于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行业限制
下列情形不适用企业住所(经营场所)集中登记地登记或信息申报登记:
(一)拟申请从事经营范围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工商企注字﹝2017﹞77号)、《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工商企注字﹝2017﹞77号)中所列事项的;
(二)拟申请从事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对的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有明确限制要求行业的;
(三)按照企业住所(经营场所)集中登记或信息申报登记已设立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后,其从事的行业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集中登记或信息申报登记的,应当按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或场地使用证明。
附件:1.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2.企业住所(经营场所)集中登记地使用证明
3.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供园区办使用)
4.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供街道办使用)
5.关于在拆迁区域办理营业执照的申请
重要提示
申请人对其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举证责任。实行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制度不免除申请人应当履行的法定手续和义务,不免除申请人应承担的有关法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经许可监管部门审批,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范性文件对场所有禁止或限制规定的,企业应遵守相关规定。政府各部门将加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对于企业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或者住所(经营场所)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监及其他负责审批的部门将依法监督管理。
附件2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集中登记地使用证明
是本部门(园区办)确定的集中登记地,现同意提供给招商引进 (企业名称)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
此证明仅供办理企业登记时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使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供园区办使用)
兹位于 的产权归属方为 ,房屋规划用为 ,产权证明正在办理之中。该房屋属于产权和使用权清晰的合法建筑,不属于拆迁区域,经相关部门验收,符合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现园区办同意 对外出租。本单位对上述房屋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安全性进行了核实。
此证明仅供办理企业登记时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使用。
产权归属单位 园区办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注:
1、多处房屋的可以集中出具证明,但必须载明房屋详细地址。
2、从事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对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有明确限制的,需核实住所条件后开具。
附件4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供街道办使用)
兹位于 的房屋产权归属方为 ,房屋规划用途为 ,房屋产权证明正在办理之中。该房屋属于产权和使用权清晰的合法建筑,不属于拆迁区域,经相关部门验收,符合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现街道办同意由 对外出租。本单位对上述房屋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安全性进行了核实。
此证明仅供办理企业登记时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使用。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 街 道 办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注:
1、房屋坐落没有详细地址的,需明确到街、村、组,门面房、商业用房可集中出具。
2、从事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对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有明确限制的,需核实住所条件后开具。
附件5
关于在拆迁区域办理营业执照的申请
政务服务局:
本申请人拟在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位于 ,属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规划征地拆迁区域,现因生产经营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本企业符合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本申请人郑重承诺:“该营业执照仅作为生产经营所用,不作为以后拆迁经营性补偿依据,如国家在此处开展征地拆迁工作,本申请人将无条件服从安排”。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村委会(社区)意见 | 拆迁部门意见 | 街道办事处意见 |
( 盖章) 年 月 日 | ( 盖章) 年 月 日 |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
1、若为新设企业,申请人包括全体投资人、合伙人;若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申请人为企业。
2、本申请一式两份,一份街道办事处存档,一份交由申请人办理营业执照时使用。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