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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登记
     日期:2021-09-26 03:02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片区管委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已经管委会2019年第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

   管理委员会                                    武汉片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3月7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37号)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要求,结合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应当遵循诚实守信、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自主自治的原则,由企业自主选择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第三条 在本区登记机关登记的,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各类企业分支机构,适用于本办法。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第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三)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

(四)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处于诉讼期间、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五)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七)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简化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

(一)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以下简称“公示系统”,网址:http://hb.gsxt.gov.cn)中的《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简易注销承诺等信息,公告期为20天(自然日)。

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程序的无需公告。

(二)通过“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湖北”(网址:http://xxgx.egs.gov.cn)将企业在公示系统提交的简易注销公告信息推送至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协同与信息共享。公告期届满前,对有未办结事项的企业,各相关部门应在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的“异议留言”中提出异议且简要陈述理由。

有关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可在公告期内在“异议留言”专栏提出异议且简要陈述理由。

(三)公告期届满后30天(自然日)内,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四)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全部实行当场办结。

对于不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申请,登记机关应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对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场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对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场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第六条 企业不符合前述第四条规定,在异常状态消除后可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不符合本规定条件,被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决定的,在不适用情形消除后,可重新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

第七条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破产程序终结的破产管理人)签署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

(二)《简易注销承诺书》(见附件2)(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简易注销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非上市股份公司《简易注销承诺书》由全体发起人签署;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简易注销承诺书》由隶属企业盖章);

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三)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等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还应缴回公章。

第八条《简易注销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非上市股份公司全体发起人、各类分支机构隶属企业)签署,签署人对《简易注销承诺书》中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第九条 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登记机关应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的处理决定。企业被撤销简易注销登记后,恢复到注销前的登记状态,并由监管部门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公示系统公示。企业被撤销简易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其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企业应按一般程序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条对恶意利用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如遇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附件:1.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2.简易注销承诺书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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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注:

1.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申请本企业或本企业分支机构的简易注销登记。

2.分支机构申请简易注销登记需填写隶属企业(单位)信息,申请人承诺栏企业盖章处由隶属企业(单位)盖章。

3.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等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需填写缴回公章情况,公章遗失的需登报说明。

4.申请承诺栏中申请人签字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签署,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署;破产程序终结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使用网上登记程序申报的需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认可的电子签名。


附件2.

简易注销承诺书

现向登记机关申请            (企业名称)的简易注销登记,并郑重承诺: 

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

本企业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处于诉讼期间、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本企业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非上市股份公司全体发起人、分支机构隶属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全体投资人(非上市股份公司全体发起人)签字(盖章)/分支机构隶属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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