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申请人持申请报告和园区办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向园区办提出申请;
2、园区办:由园区办根据《武汉市国土规划局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工作手册》规定,按照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总体规划(2011-2020)、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全市域红黄线一张图、各类专项规划、规划设计条件、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武汉市中心城区湖泊“三线一路”保护规划》、《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武汉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值》等相关上位规划及法律法规,负责完成方案调整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3、规划局:根据园区办初审意见会同相关资料,完成复审、复核及终审;终审通过后,负责组织项目进行方案调整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核发公示总结,收回原规划设计方案审批资料并核发新的《规划(建筑)方案批准意见书》,并在申请人提供的新的4份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蓝图、2本A3图册上加盖图章;终审未通过,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不予接受材料通知书》(详见附则六)书面告知退件;
5、初审意见盖园区行政审批章;《方案批准意见书》、4份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蓝图、2本A3图册盖园区行政审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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