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申请人按照《人防审批业务一次性告知书》提供相关资料,向园区办提出申请;
2、园区办:由园区办按照《人防审批业务一次性告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武汉市人民防空条例》、鄂价费[2004]206号等规定,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复审、复核、终审;终审通过后,园区办出具审查意见,向规划局申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联系单》编号后,核发《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联系单》;终审未通过的,园区办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不予接受材料通知书》书面告知退件;
3、规划局:根据园区办审查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编号;
4、审查意见、盖园区行政审批章;《方案批准意见书》、4份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蓝图、2本A3图册盖规划局行政审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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