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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院士工作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日期:2017-03-22 05:26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武汉“城市合伙人”计划,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及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等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2015〕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武汉市院士工作津贴的发放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组织实施。遵循“服务企业、支持发展、定向资助”的原则,主要在我市获批的院士专家工作站、院士在汉领办创办的企业和院士与我市市属企事业单位签订长期聘用合同(合作协议)的单位中实施。

第三条院士专家工作站申请院士工作津贴,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院士中心、省市科协联合批复成立院士专家工作站;

(二)单位与院士专家签订《院士专家工作站合作协议书》;

(三)设站单位与院士专家有正在实施的科研项目或产业化项目;

(四)院士及其团队专家每年在站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50天或在站项目研讨(专题讨论、报告、讲座、培训)等活动不少于8-10次。

第四条院士在汉领办创办企业、院士与市属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的聘用合同(合作协议),且每年在汉工作时间达到6个月以上,可申请院士工作津贴。

第五条院士工作津贴及一次性奖励的申请及拨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聘任单位登陆市人社局官网下载《武汉市院士工作津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申请证明材料。

(二)审核。市科协或主管部门根据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以及合作项目研发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社局审定。

(三)公示与审定。市人社局对符合条件享受院士工作津贴及其合作单位的名单予以公示。

(四)津贴发放。公示无异议的,办理相关手续。

(五)申请与拨付。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根据市人社部门审核、认定、汇总的享受人数及奖励金额安排经费由市人社部门拨付给享受或奖励对象。

第六条实行任期管理。每三年为一个任期,院士在任期内给予每人每月1万元的工作津贴。任期结束,停发院士工作津贴。因工作需要,也可续任。对经认定武汉“城市合伙人”新引进的院士,还可享受一次性200万元奖励补贴等待遇。

第七条年度绩效管理。市人社局会同市科协或主管部门每年对院士在聘任单位项目合作、工作时间和履职情况进行考核。项目合作结束后,停发院士工作津贴。

第八条院士在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发或追回部分已发放的院士工作津贴:

(一)在聘期内院士其团队到岗工作时间不足;

(二)未能履行岗位职责;

(三)未能完成研发项目;

(四)有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

(五)其他影响合作计划实施的违约行为。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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