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引资中介

日期:2017-08-06 来源:武汉未来科技城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引资模式,提升招商引资成效,鼓励以中介方式参与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东湖高新区)的招商引资活动中,更好地发挥投资对东湖高新区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中介是指通过各种渠道向东湖高新区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东湖高新区与投资方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将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人或企业引荐到东湖高新区实现项目落户。

第三条设立招商引资中介奖励专项资金。按照年度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并建立专项资金第三方评估机制。

第二章奖励原则

第四条遵循公开公正、物质奖励的原则,建立一套适应经济新常态、科学有效的招商引资中介奖励机制。

第五条原则上对项目投资较大、建成后有较大产值或税收、对东湖高新区相关产业的发展意义重大的引入项目给予中介奖励。对引进大型央企、中国民企500强和世界500强企业的招商引资中介给予重点奖励。

第三章奖励的对象、条件及标准

第六条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系把东湖高新区区域外、符合东湖高新区产业政策的非财政性直接投资的项目,引入到东湖高新区的招商引资中介,包括机构(含知名财经媒体、国际金融平台/经贸机构、商会、行业协会/联盟、专业中介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和个人。

东湖高新区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项目的投资方及其决策者,以及经中介奖励考核工作组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属于奖励对象。

第七条奖励条件

凡申请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湖北省、武汉市(以下简称“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二)符合东湖高新区五大重点产业(光电子信息、生物、新能源与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

(三)项目引进资金系引入东湖高新区区域外的非财政性直接投资资金,包括以货币、实物、技术等作为投资。

(四)在东湖高新区成立独立法人实体,税收关系落户在东湖高新区。

(五)项目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在1亿元及以上,世界500强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在500万美元及以上(引进境外资金按资金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并已形成实收资本或固定资产。

(六)项目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已纳入东湖高新区招商引资项目统计信息系统。

(七)没有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的资金到位的最后期限。

第八条奖励标准、方式

对成功引进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按照经审核认定的招商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对成功引进大型央企、中国民企500强和世界500强企业的招商引资中介,除给予上述奖励外,另追加奖励100万元,此项追加奖励同一个项目招商中介只享受一次。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章奖励的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受理与审批机构

东湖高新区招商单位负责中介奖励的备案、申报受理及初审工作。

东湖高新区招商引资中介奖励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中介奖励考核工作组”)负责中介奖励的联合会审等工作。

东湖高新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中介奖励的认定等工作。

第十条招商引资中介备案流程

1.招商引资中介应在所引项目签署项目投资协议前,凭以下材料领取并填写《东湖高新区招商引资中介备案登记表》,一并提交给项目招商单位进行备案登记手续。

(1)项目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

(2)中介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中介个人不提供)。

(3)中介个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2.东湖高新区各招商单位在收到备案登记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中介进行备案登记。

3.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招商引资中介(2人或2人以上的视为一个中介团队,须书面委托1人来办理备案手续)。若项目招商单位认为已备案招商引资中介在项目落户过程中无实质性促成作用,经上报中介奖励考核工作组认定后可作调整。

4.项目投资者不能以招商引资中介身份就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5.根据工作需要,东湖高新区各招商单位可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流程与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中介签订委托招商或代理招商协议。

第十一条奖励的申报、会审、认定、公示

(一)申报

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招商引资中介,在所引进项目达到本办法相关要求后,可填报《东湖高新区招商引资中介奖励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提交给项目招商单位进行初审。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初步审查工作原则上随时受理。

1.《东湖高新区招商引资中介奖励申报表》;

2.项目批准文件(包括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环保评估批复复印件等);

3.项目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

4.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证明(包括银行进账单、有资质中介出具的验资报告等);

5.项目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

6.项目招商单位对招商引资中介招商引资项目的确认函;

7.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8.中介个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9.中介团队(2人或2人以上)在申报奖励时,不论人数多少,奖金总额不变,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奖金的分配由引资者团队自行商议;

10.属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分别以美国财富杂志、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等机构发布榜单为准;

11、其他补充证明材料。

(二)联合会审

经项目招商单位进行初审后,由项目招商单位上报中介奖励考核工作组进行联合会审。

(三)认定

中介奖励考核工作组进行联合会审,并提出会审意见报领导小组认定。招商引资中介奖励认定工作每季度进行1次,中介奖励考核工作组定期在东湖高新区政务网发布申报指南。

(四)公示

对拟奖励的项目、招商引资中介名单和金额在东湖高新区政务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二条奖励兑现

对公示后无异议的招商引资中介奖励资金原则上每年兑现1次。经东湖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由东湖高新区财政局统一拨付。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招商引资中介自行依法缴纳。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各部门单位在开展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工作中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人民群众和舆论媒体的监督。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评审认定和奖励资金管理监督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在招商引资中介奖励中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一经确认,应当追回全部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经认定和给予奖励的项目,2年内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达不到投资总额三分之一的,取消其已认定资格,并追回已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