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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活动公告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必需的物资生产企业提前复工、复产工作的

各园区办、各单位及各企业:

为充分贯彻落实好上级要求,安全有序组织区内涉及疫情防控必需物资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前复工企业范围

(一)第一类:已取得上级批复的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医用N95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隔离服、测温仪、心电监护仪、呼吸机、负压救护车、医用液氧罐等)及配套企业(需提供上级批复允许复工复产的文件)。

(二)第二类:在上述行业范围但未取得上级批复的企业,由所在园区指挥部核实情况后报区指挥部,区指挥部研究评估所在园区风险后办理。

其余不在申请范围内的企业,请按照湖北省防控指挥部规定,先按不早于31024时前复工。

二、企业提前复工复产条件

(一)建立疫情防控机制。企业要落实好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要制定完备的疫情防控方案,方案应包括防控领导体系、责任分工、排查制度、日常管理、后勤保障(就餐、集体宿舍)、应急处置等内容,细化落实到具体岗位,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明确相关工作职责要求,设立24小时联系电话,确保责任到人。

(二)返岗人员健康排查。企业员工按规定完善落实企业内部医学观察、自行隔离等措施,并持有居住地社区健康证明,身体条件正常后方可上岗。

(三)细化健康监测措施。要对员工进行岗前疫情防控知识培训;配备防护口罩、消毒液、红外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用品;设立企业测温点和临时隔离室,落实专门疫情防控管控人员,对在岗人员每日至少监测两次体温;对于制造型企业人员聚集的场所和流动性比较大的场所,建议酌情设立非接触式热成像测温系统。

(四)建立防控情况通报体系。企业要及时将疫情防控有关情况向所在园区办报备,一旦出现相应情况应按照企业应急预案,及时做好隔离,并做好相应工作。

(五)复工条件自查验收。企业法人作为本单位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人,在复工复产前,应组织相应力量按照上述条件,做好复工条件自查验收。

三、企业需提交材料

1. 企业复工申请。

2. 企业疫情防控方案。

3. 承诺函(见附件)。

4.企业员工在岗信息表

5. 防控物资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

6. 若作为配套企业申请,请提交供货合同,客户必须为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企业。

7. 第一类企业需提供上级批复要求复产的文件。

8. 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需真实、有效,若被举报或者一经查出存在造假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企业纳入失信黑名单处理,将被实施联合惩戒。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将扫描版报送企业所在园区办初审。

四、办理流程

1. 属于第一类的企业报企业服务局(邮箱:donghuqifu@163.com,电话:65563330655633086556330967880550),由企业服务局代章批复后,报指区指挥部备案,并每日将复工名单抄送各单位、各园区。

2. 属于第二类的企业由各园区指挥部负责受理、核实情况初审后,请示区指挥部意见,并将办理意见回告企业。

光电办:67886116

生物办:87002143

未来办:87926963

综保办:86639388

现代办:87888012

智造办:87602286

中华园办:86696296

中心城办:51015251

电话咨询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五、相关要求

(一)企业服务局每日将已批复复工的企业名单,抄送各部门、各园区。经批准同意复工的企业,交通、街道、防疫等相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协调解决好企业员工出行、车辆通行等相关问题。

(二)各园区办要履行好属地监管责任,对已获批复的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督导检查,督促企业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及时指导企业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区防控指挥部医疗救治组、疾病防控组报告,配合做好相关防控工作。

(三)企业应严格履行好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取得复工批复后,应及时向所在园区备案,将有关准备工作报园区办核查;按照疫情防控方案抓好细化落实,员工在岗期间出现的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所在园区办,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员工居家期间,应督促配合所在社区做好健康监测。

(四)由各园区办负责,一是对前期未停工企业和上级要求紧急复产的企业,按照复工复产条件,督促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符合条件的,保障其继续生产;二是对达不到条件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停工停产;三是发现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措施不力、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立即责令部分或全部停工停产,进行整改。

 

附件:1.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承诺书.doc

                2. 企业员工在岗信息表.xlsx

 

 

东湖高新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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